第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制度、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。
第二条 实验室要设置安全管理人员(日常管理负责人),负责实验室内所有仪器、药品、水电、门锁、气体等的安全管理,并定期检查,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,要予以坚决制止,并做好必要记录和及时上报。
第三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整洁、安静、严肃,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有关规定。不得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,不得随意丢弃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。
第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准入制度。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,未经批准实验室钥匙不得转交他人,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。
第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器材、药品的领、耗、回收、贮存、借用、报废等的相关手续,建帐立卡,做好相关记录。建立教学实验室危险源生命周期管理机制。任何仪器不准私自拿出实验室,外单位借用须经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。
第六条 剧毒、易燃易爆、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的物品,必须指定专人管理,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领用、存放和保管,使用时注意安全操作。
第七条 实验室要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,严禁乱接乱拉电源,线路负载不得擅自放大或超载。供电、照明、通风等设备应经常检修,保持完好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
第八条 实验室要落实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尘、防腐蚀、防辐射性污染物等方面的安全设施,并定期进行检查。同时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,发现其短缺或失效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,予以补充或更换。走道上不得堆放杂物,以保持其通畅。
第九条 实验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,熟悉实验室及周围环境,如水阀、电闸、安全门、灭火器及室外水源的位置。
第十条 实验室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、夜间或节假日加班做实验、接收外单位课题和人员来实验室做实验均需提前报告,待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值班制度,下班时多进行安全检查,必须关闭电源(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)、水源,气源、门窗,熄灭火源。最后离开实验室者要负责检查,并做好记录。
第十二条 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时,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,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,并第一时间向所属学院及主管部门如实汇报,不得隐瞒,协助组织进行调查处理。
第十三条 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,要追究个人责任,并予以严肃处理。